先行先试

先行先试

职务科技成果就像冰棍,化掉可以,舔一口就犯罪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 浏览:2376

漫画释义: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呈现出“一多一少”的问题。“一多”是指高校职务发明成果失效的较多, 有效期短。“一少”是指我国高校职务发明成果转移转化少。如果科技成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转化为技术商品推向市场,其内涵的价值随之而流失,就像冰棍化掉一样。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成果转移转化必然涉及到成果的价值评估,估值过高投资公司不愿意拿着真金白银陪玩,估值过低成果转化人可能会被扣上“倾吞国有资产”的帽子,“零受益人”成果管理部门更是宁愿让成果随着时间流失而不具备价值,也不愿意为此承担带来的问责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核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这期间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到国家部委下到各省市县,挠破脑袋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辅助政策。截至目前,距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已经年半有余了,各个途径搜集到的信息都表明各高校还处于制定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新政策之中,科技成果转化尚未全面实质启动,只有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少数高校的科技成果有比较明显的起色。从各高校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校内落地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惑来看,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只解决了肉眼看得到的问题,如取消“两报两批”,收益不再上缴,转化奖金不占工资总额,可以“协议定价”,奖励比例提高甚至是评估不强制、备案彻底取消。但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核心问题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问题

 

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极其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英国1984年修订的《发明开发法》、我国台湾地区1991年出台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均放弃了国家对政府资助项目的成果所有权,从而使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成果得到了较好的转化。发达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证明:科技成果的国家所有极其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长期偏低也证明了这一点。

 

高校院所无法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

首先,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高校院所被要求承担起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但转化科技成果必先定价、后处置,而国有资产的处置就像一根红线,无人愿碰。成果不转化,无人负责;成果一转化,有人问责。质疑很轻松,解释很困难。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科技成果的定价免责政策,但也是先有责,后有免。这导致“宁可放旧,也不放手”成为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主要心态,这种心态必然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率。

其次,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院所有权力但无能力也无动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有能力、动力进行转化的职务发明人又无权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全国高校职务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只有5年,转让、许可和实施的职务发明专利不到有效专利的1%,这表明高校院所无法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应该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让渡给职务发明人的途径。

 

股权奖励的延迟性和不确定性,抑制职务发明人转化积极性

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后自然形成国有股权,对职务发明人的股权奖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且需十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审批。2016年3月以前,股权奖励还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等地区试点,全国其它地区只能等待观望,自然谈不上股权奖励落地。2016年3月以后,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实现了对职务发明人和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落地。但对股权奖励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直接导致对高校院所新创高科技、轻资产科技型企业意义不大、价值不高。“教授拿不到股权、学校干不成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业” 的局面依然普遍存在。

 

如何解决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问题——实质借鉴《拜杜法》

我国在2007年修订《科技进步法》时,形式上借鉴了美国的《拜杜法》,将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成果所有权赋予项目承担者,但由于项目承担者大多是国家设立的高校院所,因此科技成果依然属于国有,并不像《拜杜法》实现了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成果的非国有化,因此,不能说《科技进步法》是中国版的《拜杜法》。

《拜杜法》的精髓在于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不再由联邦政府所有,即非国有资产化。即便公立大学(州立大学)依照《拜杜法》持有了专利权,公立大学虽然接受州政府拨款,但并不是州政府附属机构,因此,公立大学的财产并不是州政府的财产,也不是国有资产。我国具有研究能力的高校院所均为公立,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附属机构。如果高校院所是国有的,那么对高校院所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非国有化”,在中国国情之下,显然是不可行的。

我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均保证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但这种奖励是收益的奖励。后来由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式的出现,扩展到了股权的奖励,股权的奖励实质上就是产权的奖励。但现行制度下股权的奖励程序繁多,奖励落地周期太长。为什么不能将国有股权的奖励前置简化为知识产权奖励?将复杂的国有股权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这样做不仅彻底避免了繁多的国有股权奖励审批手续,而且将奖励前置为知识产权奖励,激励效果更好。一旦将奖励前置到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原来国有的知识产权就变成了国家与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在不能将高校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非国有化”的情况下,实质借鉴《拜杜法》的可行方案出现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即:职务科技成果由国家与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现了高校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部分非国有化”,这是实质借鉴《拜杜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唯一可行的制度设计。


Copyright©2020 成都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4253号-1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11号西南交通大学九里校区创新大厦13楼

联系电话:028 - 87719596

技术支持:明腾网络